2009年10月11日 星期日

文化創意產業

文化創意產業之定義
聯合國教科文組織(UNESCO)
  結合創作、生產與商業內容,同時這內容本質上是無形資產與具文化概念的,而且通常由智慧財產權保護,而以產品或服務的形式來呈現。
  文化產業也可以被視為創意產業(creative industries),或是在經濟領域被稱為未來性產業(future oriented industries),或在科技領域稱之為內容產業(content industries)(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,2002)

英國
  源自於個人創意,技能和才幹的活動,通過知識產權的生產欲利用,而有潛力創造財富和就業機會(英國文化媒體體育部,1998)。

  「源自創意與文化積累,透過智慧財產的形成與運用,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潛力,並促進整體生活環境提升的行業 。」


文化創意產業範疇與發展
  1、文化產品可以是現代的或傳統的,亦即只要獨特性即可,以創意為主, 所以有人稱文化產業是創意產業,它不僅為需要而創造,甚至是為感覺而創造。
  2、必須能夠吸引人,尤其是年輕人,由於文化是動態的,是一種生活的型 態,倘若能引起年輕人注意,必可為地方帶來新生命及活力。
  3、重視設計:設計出具有獨特吸引力,讓人感到舒適、喜歡進而產生樂趣,所以文化創意產業乃以設計為主體,從物件本身的設計至物件的包裝、行銷等等。
  4、與節慶配合,以便吸引及留住人潮,來體驗當地文化特色,享用當地文化產品。
  5、透過文化政策的協助,加強其國際競爭力,發展其獨特性。
  6、文化產品必須具有故事性、傳奇性及典故,方能豐富消費者的生活、感動消費者的情感,產生獨特的消費者。

  為提升我國全球競爭力,政府將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」納入「挑戰2008:國家發展重點計畫」積極推動,並將文化創意產業分為創意生活、數位休閒娛樂、時尚、設計、廣告、建築、出版、廣播電視、電影、視覺藝術、音樂及表演藝術、工藝、文化展演設施等13個產業範疇。該計畫執行期程自92至96年,主要由4個部會共同推動及其延伸之28項子計畫。經濟部為統籌單位並負責設計產業,教育部負責跨領域的人才培訓,新聞局負責媒體產業,本會則負責藝術產業扶植,並共同組成跨部會「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」,於經濟部成立「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辦公室」推動辦理。
  本會主管之4個產業範疇分別為「文化展演設施產業」、「視覺藝術產業」、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」及「工藝產業」,並於92年至96年之第一期計畫中,規劃執行6項子計畫:「文化創意產業人才延攬、進修及交流」、「規劃設置創意文化園區」、「數位藝術創作」、「傳統工藝技術」、「創意藝術產業」及「整合活動產業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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